章某,女,中共党员,A市某区医院财务科原科长。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,章某按照该医院院长沈某的要求,利用全面负责管理医院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,采用虚列开支方式先后10次套取公款79万元,存于章某私人银行卡上,用于该单位违规宴请、购买烟酒以及发放津补贴等支出。
俞某,S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。2019年3月,俞某在办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中,依法抓获喻某某、惠某某、李某某等5人。在上述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,俞某依职权将上述5人的涉案手机进行扣押,因该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室处于装修改造阶段,由俞某作为案件主办民警对上述5人的手机进行保管。
这是一起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挪用公款、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犯罪的案件。本案中,杨弘匡于2013年至2017年担任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杨桥村委会会计、联队出纳,其是否属于监察对象?其离职后监察机关能否对其立案调查?审查调查中如何一步步查清杨弘匡相关违纪违法行为?其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员身份是否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?杨弘匡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,对其量刑有何影响?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解析。
本案中,王某构成受贿罪没有争议。问题在于,陈某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,是否构成行贿罪?
王某,男,中共党员,B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。2019年,根据B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,王某被抽调参与该市安置房项目招投标工作,负责对异地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、接送及评标全过程的监督。开发商张某为中标安置房建设项目,向王某送好处费10万元,并另给王某10万元,委托其向评标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委会)5名成员每人送2万元,请求评委会予以关照,最终张某中标该建设项目。后王某被B市纪委监委查处。